最高检谈正当防卫界限 最高检正当防卫指导案例
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的,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
值得关注的是,有关正当防卫的问题被再度提及。张志杰表示,当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,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,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。
澎湃新闻注意到,最高检于近期曾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,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、朱凤山故意伤害(防卫过当)案、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。
“这4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,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,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,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”张志杰表示,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,把握好正当防卫的“度”很有必要。
根据刑法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刑法同时还规定,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张志杰举例说,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,主要明确在被人殴打、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,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,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
“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。”张志杰指出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,“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、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”。
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,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,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。



















